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聲請沒收
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
第一級毒品,禁止非法
持有、施打及吸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
在台南縣永康市○○路○○○號
為警查獲施用毒品案件,業因被告
強制戒治期滿
,經聲請人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三三號處分
不起訴。惟本件查扣之海洛因壹
小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之
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本院詳核結果,確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 純 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莊 淑 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