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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6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打及吸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 在台南縣永康市○○路○○○號為警查獲施用毒品案件,業因被告強制戒治期滿 ,經聲請人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三三號處分起訴。惟本件查扣之海洛因壹 小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本院詳核結果,確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 純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 淑 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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