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聲請沒收
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六四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壹點參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
品,查獲之煙毒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送
強制戒治後期滿
後,而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包含袋重壹點參公克(聲請意旨誤為一00四公克),經查係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
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 家 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魏 芝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