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一三
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
有
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
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
期日為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奇 秀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