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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6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一三 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 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 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奇 秀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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