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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70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七八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核准假釋, 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 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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