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堃城
受 刑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辛字第九
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堃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具保人陳堃城因被告甲○○涉嫌傷害案件,經依法官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繳納現金後,
予以停止之被告之
羈押,茲因被告已於該署
九十年度執字第三一○一號
暨九十年度罰執字第一一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
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