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聲請沒收
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武士刀貳支、匕首壹支、十字弓壹支均沒收。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又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中央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
賣、運輸、
持有或陳列,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台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在台南縣將軍
鄉玉山村一八三號處內查獲不詳姓名人士所有之武士刀二支、匕首一支、十字弓
一支等刀械,經查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三款所定之
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
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