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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7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五九號、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七 一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伍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毒品 ,查獲之毒品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六龜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許,在台南市○○路○段愛我檳榔攤內,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並扣得被告甲○○持有之海洛因淨重0.0五公克(聲請書載為重 約0.二公克)。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淨重0.0五公克(包裝重0.一七公克)係海洛因,有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 一八五九號卷第二十四頁可稽,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 之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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