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一三九九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殺人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
有期
徒刑十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核
准假釋,而刑期終了
期日為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