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
第一三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最高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七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
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
期日為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