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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7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 第一三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 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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