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一
三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
處
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
日以法九0矯字第0三一九四七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
期日為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
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