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
聲請人因對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均詳如附表所示,且均已確定在案。茲
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
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朝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