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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7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 字第一三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查被告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 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 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家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 東 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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