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
受刑人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一四0
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
刑六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以
法九0矯字第0二八六五八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
期日為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