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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7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一四一四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六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以法九0矯 字第0二八六五九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 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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