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一四二四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殺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
有期徒刑
十六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核准假
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
期日為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
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 謝瑞龍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國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