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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5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 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六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一月八日核准 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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