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
聲請人因對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
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又被告
所犯上開各罪,均係
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之罪,且均受有期徒刑六月以下刑
之
宣告,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在案,依大法官會議第三六六號解釋
意旨,就
定應執行刑部分,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茲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 義 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