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
累犯,聲請更
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施用
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
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受刑人甲○○曾犯煙毒罪,經本院以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
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並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執行
完畢,
嗣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八十九年
度訴字第一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在案,則其所犯首開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罪,係屬累犯,且案件係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張銘晃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杜孟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