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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6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 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曾犯煙毒罪,經本院以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 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並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執行 完畢,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八十九年 度訴字第一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在案,則其所犯首開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罪,係屬累犯,且案件係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杜孟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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