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三五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
有期徒刑十五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一月九
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
期日為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