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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妨害公務等罪,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 月二十二日以法八九矯字第四三0七七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年一 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育 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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