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聲請沒收
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銷燬之,但合於製藥或研究之用者,得
不予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七三
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甲○○經
強制戒治交付
保護管
束期滿,而經該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七三八
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件查獲
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零點伍公
克),
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
第二級毒品,另上開毒品既非
供製藥或研究之用,依首開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漏載銷燬)等語
。
三、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 希 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陳 美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