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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海洛因業經 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及施 用,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條第 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三一號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但被告尚被查獲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0‧七八公克,所以,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光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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