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十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聲請沒收
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
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
持有、施打及吸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七0八號被告甲○○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將被告
不起訴處分確定,但本件查獲扣案安非他命毛重
零點柒公克,經送驗結果係甲基安非他命,有刑事警察局鑑驗
通知書在卷
足證,
爰聲請將前揭物品
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本院詳核結果,確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義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