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徐月琴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
詐欺案件,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徐月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徐月琴因被告黃淑慧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
元,繳納現金後,
予以停止之被告之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坤 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馬 愛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