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志修
右列具保人因
受刑人劉粧妨害自由案件,
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吳志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吳志修因被告即受刑人劉粧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陸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