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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志修 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劉粧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吳志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吳志修因被告即受刑人劉粧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陸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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