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聲請沒收
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貳包,淨重壹點參參公克(包裝袋重零點伍捌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業經列
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
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一經查獲,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
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
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