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志宗
受 刑 人 林俊銘
右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林志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志宗因受刑人林俊銘犯恐嚇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
萬元,繳納現金後,
予以停止受刑人之
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董挹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