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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志宗   受 刑 人 林俊銘 右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林志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志宗因受刑人林俊銘犯恐嚇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 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受刑人之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挹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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