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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壹點壹公克)沒收併銷燬。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 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此有司法院十八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 度毒偵字第二三一四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扣得被告所持有之安非他命含袋 約重一點一公克,係屬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核與首 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瑞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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