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聲請沒收
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又按安非他命業
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
第二級毒品,並禁止非法
持有及
施用,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條
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五五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但被告尚被查獲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0‧九七公克,所以,聲請將上開違禁物
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於是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振 湘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