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二年度偵字第二0一六七、二0五七六、二0九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
有期徒
刑十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
期日為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羅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