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陸包(總淨重貳點伍零公克,驗餘淨重貳點參參公克)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 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五一六號被 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業經該署為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查獲扣案之毒品六包(淨重二點五公克 ,包裝重0點六九公克),經送驗結果,係甲基安非他命,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 檢驗通知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