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三八號),聲請沒收
違禁物,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改造大型鋼筆手槍壹支、制式霰彈獵槍子彈貳拾伍顆均沒收。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又按槍砲彈藥刀
械管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
主管機關許可,不
得製造、販賣、運輸、
持有或陳列,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二十三時四十分
許,在台南縣永康市○○路○段○○○巷○號三樓,查獲改造大型鋼筆手槍一支
、制式霰彈獵槍子彈二十五顆,不悉為何人所有,經將上開槍彈送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
鑑定結果,認前開槍、彈均具有殺傷力,可供擊發使用,因認上述槍
彈及彈匣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第四條第一、二款所定之違禁物,
聲請將前揭違禁物
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