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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三八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改造大型鋼筆手槍壹支、制式霰彈獵槍子彈貳拾伍顆均沒收。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槍砲彈藥刀 械管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 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二十三時四十分 許,在台南縣永康市○○路○段○○○巷○號三樓,查獲改造大型鋼筆手槍一支 、制式霰彈獵槍子彈二十五顆,不悉為何人所有,經將上開槍彈送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前開槍、彈均具有殺傷力,可供擊發使用,因認上述槍 彈及彈匣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第四條第一、二款所定之違禁物, 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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