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彩霞
右列具保人因
受刑人許明月
侵占案件,具保後受刑人逃匿,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謝彩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謝彩霞因受刑人許明月侵占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
元,繳納現金後,停止之受刑人許明月之
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