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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勝豊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年度 偵字第七八六九、一五八六九號,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八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林勝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勝豊(聲請書誤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十八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廿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 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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