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勝豊
右列
受刑人因竊盜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年度
偵字第七八六九、一五八六九號,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八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林勝豊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林勝豊(聲請書誤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合計十八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
期日為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廿九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
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羅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