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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自字第 2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w2z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w1z1;        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八六號   自 訴 人 甲○○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乙○○之性別、年齡、住所或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 理 由 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乙○○詐欺案件,其自訴狀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 項之規定,記載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朝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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