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2z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w1z1; 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八六號
自 訴 人 甲○○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
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乙○○之性別、年齡、住所或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
理 由
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乙○○詐欺案件,其自訴狀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
項之規定,記載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朝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