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三О三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不 詳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
略以:如附件自訴狀
所載。
二、
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
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此
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僅於自訴狀上記載「被告」字樣,並無其姓名、性別、
年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本院既無法通知被告到庭亦不足辨識自訴人所訴之
確實
犯罪主體為何人。又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裁定命自訴人於收受
送達
後七日內補正,自訴人已於九十年九月四日收受送達,
迄今已逾期仍未遵命補正
,有本院
送達證書一紙附卷為證。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
顯有未備,爰依
首揭
說明,並不經
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瑛 宗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盧 立 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