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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自字第 30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三О三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不 詳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 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此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僅於自訴狀上記載「被告」字樣,並無其姓名、性別、 年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本院既無法通知被告到庭亦不足辨識自訴人所訴之 確實犯罪主體為何人。又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裁定命自訴人於收受送達 後七日內補正,自訴人已於九十年九月四日收受送達,今已逾期仍未遵命補正 ,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附卷為證。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 說明,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瑛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盧 立 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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