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自字第 30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三О八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丙○○         丁○○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丁○○均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經查自訴人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之加重公然侮辱罪、第三百零六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及第三百零七條之違法搜索罪,無非係以被告二人為現職員警 ,無故配槍前往自訴人家中搜索,且拒未在戶口名簿上簽名為主要依據。訊據被 告二人則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係因受理民眾辦案前往自訴人家中查看,渠 等進入自訴人家中係自訴人之子媳開門讓其進入,並未搜索自訴人家中,至戶口 名簿的家戶訪問簽章表係給勤區員警所簽,渠等依規定並不需在其上簽名等語置 辯。 三、查被告二人係因接獲分勤務指揮中心指示,有民眾即自訴人之鄰居楊貴美報案指 稱自訴人在其住所對面裝設攝影機,侵犯其隱私權,遂前往自訴人家中瞭解案情 ,而被告丁○○係由自訴人之子媳開門讓其進入自訴人家中中庭,又戶口名簿的 家戶訪問簽章表通常係由勤區員警所簽,渠等並不需在其上簽名等情業據證人 即台南縣警局督察員乙○○證稱在卷,且有其所提出之受理案件紀錄表一紙在卷 可參,並為自訴人所不否認,故被告二人上開所辯,尚採信。另查自訴人指訴 被告丙○○有掏槍恐嚇一節,為被告丙○○所堅決否認,自訴人復未舉證證明被 告丙○○確有掏槍恐嚇犯行,是自不能以自訴人單純之指訴為被告丙○○有罪之 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有自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首 開說明,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為無罪之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