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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自字第 3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三七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姓名年籍不詳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之確實性別、年齡、住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 特徵。 理 由 一、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 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此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於自訴狀上記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年籍或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本院既無法通知被告到庭亦不足辨識自訴人所訴之確實犯罪主體為 何人,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 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 辯,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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