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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2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搶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О號   具 保 人 曹國仁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曹國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曹國仁因被告甲○○涉嫌搶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叁 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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