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五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母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
詐欺等件,聲請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
聲請人以被告之母親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
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一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