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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8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傷害致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一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         蘇新竹         謝依良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蘇建榮         王淑惠 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年拾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甲○○、乙○○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七月四日將其二人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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