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一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
蘇新竹
謝依良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蘇建榮
王淑惠
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乙○○之
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年拾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甲○○、乙○○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七月四日將其二人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