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清武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涉嫌
侵占案件出具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清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清武因被告甲○○涉嫌侵占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
萬元,繳納現金後,
予以停止之被告之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
拘提報告書在卷
可證,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
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家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