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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易字第 9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清武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涉嫌侵占案件出具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清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清武因被告甲○○涉嫌侵占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 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 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家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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