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即
具保 人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准以具保而停止被告之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朱小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