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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易緝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即 具保 人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准以具保而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小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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