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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易緝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二十 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 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燁 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黃 富 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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