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二十
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七月二十日起
延長羈押二個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
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燁 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黃 富 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