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判字第一八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甲○
右列抗告人因聲請
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九十一年度
聲判字第一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
按駁回交付審判聲請之裁定,
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
後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裁定係就抗告人交付審判之聲請為駁回之裁定,
揆諸
首揭說明,此項裁定自不得抗告,
乃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顯非
法律上所應准許
,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林佩儒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