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判字第二七號
抗 告 人 甲○○
右列抗告人因
告訴被告誣告等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
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
送
達證書可稽,
乃遲至同年九月九日始提起抗告,已逾五日
期間,顯屬違背
法律上之程
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忠鎣
法 官 吳勇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