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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判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判字第二七號   抗 告 人 甲○○ 右列抗告人因告訴被告誣告等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 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送 達證書可稽遲至同年九月九日始提起抗告,已逾五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忠鎣 法 官 吳勇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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