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一五號
自 訴 人 甲○○○
代 理 人 張永昌
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
按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規定追訴審判之;對
於被告無
審判權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前段、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三條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自訴人所指被告殺人
犯行及發覺時間均在被告任職服役
期間,應依軍事審判法之
規定追訴審判,故其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九十年八
月一日九十年處字第0二0號已確定之
不起訴處分提出新事實、新
證據,亦應向
軍事檢察官為之,本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
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另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傷害罪嫌而移送
併辦(九十年度偵
字第一四二四0號),惟因本案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已如前述,本院自無從審
究上開併辦案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六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鍾邦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張豐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