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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附民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富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陳明輝       吳文雄       許江麗香 被   告 莊南田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南田被訴涉嫌共同以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 重大損害,及侵占公司資產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一案,業經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 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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