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富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陳明輝
吳文雄
許江麗香
被 告 莊南田
上列
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
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均如附件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南田被訴涉嫌共同以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
重大損害,及
侵占公司資產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一案,業經
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
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
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